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,《修订条例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,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,以备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」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
《修订条例》规定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并载有其重要控制人(包括可注册人及/或可注册法律实体)的规定详细数据。 SCR应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指定地点。
此外,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人作为其代表,向执法人员提供与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协助。
详情可参阅公司注册处网站。
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在新发牌制度下,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,并须符合「适当人选」准则,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。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,即属犯罪。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。
国际秘书有限公司已注册为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」,以继续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佳的公司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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